继承人可以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中拿到: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3)丧葬补助费;
(4)一次性抚恤金;
(5)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四章“工伤保险”项目中,第三十八条第八类“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五章“失业保险”项目中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