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有法律效益的,因为司法程序上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原则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一、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2、夫妻作财产约定的时间:
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2)约定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离婚的财产分割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1、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民法典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的分割执行需要自己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分析,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失去法律上的基础,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进而确保自己的利益维护在合理的区间,不过在审核上会有较多的手续,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