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于召开股东会事宜,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应首先遵循章程的相关规定,若章程未作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为: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