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徒刑是指缓期执行法院的判决。缓期执行就是这样一种措施处拘役或者拘役的措施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执行。
缓刑考试期限应当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是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得抵消缓刑考试期限。因为拘留期可以抵消刑期,缓刑考试不是刑期。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不再需要拘留。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仍在拘留,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依法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