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4)未经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