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件。
3.术语和定义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