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条例》的规定,士官12年的退役士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到干部或职工两类岗位上工作。在离休前,退役士官12年以上也可参照制定的组织管理权限,安排相关工作。这里所提到的“干部”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或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职工”则是指非行政、管理职责或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当然,关于退役士官12年的工作安排,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建议退役士官在离休前尽早向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或上级指挥机关咨询,并进行详细了解具体的工作安排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灶拆知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