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
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成府发〔2004〕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审核程序、减免条款以及管理办法统一按(川价费〔200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该项收费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区(市)县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
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由市统一收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余区(市)县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__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