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的。假如两条不同国籍的船只在中国流域相撞,就适用中国的法律。
行政诉讼如何适用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
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规则如下:
1.《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法》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外国籍被告人能否适用管制或者缓刑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外国籍被告人是否适用管制刑,要看是否有条件执行。对在我国没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及单位的外国籍被告人,不宜判处管制。对有条件执行管制刑的,可以依法适用管制刑。同理,对外国籍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也要看是否有执行缓刑的条件。如果没有执行缓刑的条件,不能适用缓刑。如果有执行缓刑的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外国籍的刑事被告如何委托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1.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3.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