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
3、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合法、齐全;
4、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的供词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是否合乎逻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被告人是否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迫;
9、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