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通过中间人给第三人借款合同也是成立的,债务人是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如果偿还给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有债权人提供的委托手续,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务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当然,如若债务人不慎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偿还了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