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二)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三)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一、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同乘一个车子发生的事故,这个责任划分还是比较复杂的,要考虑是否有其他人进行干扰,如果说只有驾驶员自己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其他人又没进行干扰,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车带熟人出了车祸
1、“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意行为,双方之间一定不能出现“乘车支付费用”的情况,必须是“免费”。“免费”的意思就是彻底的分文不取,如果搭乘者与司机共同分担了路途中的油费、过路费,都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好意同乘”。2、认定“好意同乘”后,责任方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会被减轻相应的责任。所谓“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酒后”、驾车途中出现诸如追逐竞驶等过激行为,或者是驾车途中聊微信、低头捡东西等。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法官一般不会减轻责任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