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需要以下手续:
1、备件,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以及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现状、产权人姓名、地址等;提供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凭身份证明,将上述信息带到遗失证台;
2、备案查档,缴纳查档费后,由发行机关发给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查;
3、登记查明,申请遗失事项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遗失权证明》登记手续;
4、勘察入册,勘察所勘察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核;
6、维修发证,经批准补发权证的,经维修、校对后,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据领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