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应当在开庭三天前送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