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义务兵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城镇籍义务兵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0元-150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户每年4500-6000元。
2、晋升士官后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
3、退役之后由部队按每年4500元,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2000元,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