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通俗来讲,就是传统的诈骗披上了电信的外衣,产生了新的变化,更为隐蔽,骗局均经过精心设计,从开始筹划到最后拿到钱款,犯罪分子不会和受害者接触,钱一旦到手,就会被立刻转移,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强。电信诈骗通常是以集团犯罪的形式开展,手法十分专业,对警方在查处和取证方面有很高的要求。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所以,刑法上不存在“电信诈骗罪”,电信诈骗一般仍旧以诈骗罪论处,但由于其手段多样、社会危害性大,侦查困难较多,立法上对电信诈骗罪的惩治力度也大于一般诈骗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