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职工是能拒绝的。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才可以。如果一方不愿意变更的,则可以提出拒绝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