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因无权代理而导致效力待定的借款合同有以下几种结果: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如果对合同进行追认,则
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享有拒绝追认权,被代理人一旦对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做
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
(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一旦被行使,借款合同则因此无
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逾期订立借款合同,则表明其具有恶意,该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