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2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3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4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5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6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7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8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9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