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工程变更的程序如下:
(一)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