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第三人是否已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权利证书,被拆迁人均可追回该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职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