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队纪律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当地人,其中一名军人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人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经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在取得相关证明后,他们可以像普通程序一样,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