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罪名有以下:
(1)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生产、销售假药罪;
(5)故意杀人罪;
(6)故意伤害罪;
(7)强奸罪;
(8)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二、被判死刑后怎么争取改判死缓
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2、重大立功表现则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死刑犯检举揭发的犯罪案件必须与自己犯罪危害性同等,即也是处死刑的案件,方可从轻、减轻处罚,系重大立功表现。
而法官在做出死刑处罚的时候,需要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做出。如果该罪名本身没有死刑处罚的话,那法官也是不能判处罪犯死刑。同时还要注意,如果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