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限制条件如下:
1、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破产重整需要时间限制吗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申请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仅规定了重整期间。
股东会有召集权的限制吗? ?
《公司法》第四十条对股东会的召集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上述两个机关均不履行召集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召集人是有先后次序的,股东只有在请求在先召集机关召集股东会未果的情况下,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违反上述顺序擅自召集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权是否应受到限制?
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决议限制股东权利。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时,由于修改章程一般需要普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能够使公司在限制股东权利时更加慎重。
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时,虽然股东会决议一般只需要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均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哪些情况会受到处罚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等等。
企业破产都要哪些条件
企业破产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可以协商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