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连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若材料及条件都符合,则办理成功。
【法律依据】:
《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九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申请居住证签注。
(一)按时签注且居住地址不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当场办结;逾期签注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合法住所证明材料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当场办结。
(二)居住地址有变化的,本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