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品与合成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答

1、二者区别的标准,有“分离可能性说”和“个别利用可能性说”两种。前者以两人以上创作外形上单一的作品的构成部分能否形式的、物理的分离为标准,能够分离者为合成作品,不能分离者为共同作品;后者以分离的作品是否有被个别利用的可能性为标准,有个别利用的可能性者为合成作品,不能被个别利用者为共同作品。2、如果作品有分离且个别利用的可能性,当然是合成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分离,自然不能个别利用,是共同作品。但对于有分离的可能性,而不能个别利用的作品如何确定其性质呢?例如,座谈会上各个发言者的发言有分离的可能性,但甲的发言是针对乙的发言,个别发言没有独立的价值,不能单独利用,依“分离可能性说”应为合成作品,依“个别利用可能性说”应为共同作品。对此,日本旧著作权法采“分离可能性说”,新著作权法则采“个别利用可能性说”。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根据这一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要成为作者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创作,即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二是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代表、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三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执笔人负责。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特征是:  一是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其单位性质所提供的责任,职务作品的性质必须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二是以作者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主要依据责任的承担而确定。职务作品由法人等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法人等单位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由作者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除上述情况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 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 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 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 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作者与作品关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能成为作者,具体认定规则如下: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治承担责任。4、作者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什么作品属于口述作品

1、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的方式来创作产生的,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诗歌或散文的朗诵,播音员的播音,相声或小品演员的演出则等尽管有口述的过程,但其口述并非创作的过程,创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经完成了,因而不属于口述作品。2、口述作品的表达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于取证方面困难,确认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将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难于做出司法裁决。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都不保护口述作品,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大都将其列为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第2条虽然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什么作品属于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将建筑物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自然环境制成的微缩景观,就属于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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