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严格遵守公司、派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形象,文明执勤,严禁我行我素,积极主动辅助民警做好守护工作.2、提前十分钟交接班,将装备、嫌疑人数、所保管的物品、尚未完成的工作及事项交接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确保两人在岗在位.3、对嫌疑人登记时,字迹要工整、清楚、详细;所管嫌疑人的物品接收和退还时,必须让嫌疑人签字按押确认,不可替签替领,杜绝冒领、错领,做到人走物走,负责退还物品的辅警队员要签下自己的姓名,便于备查;写好值班记录。4、未经所领导或办案民警批准,禁止嫌疑人或替嫌疑人叫外卖食物、各类饮用水、香烟、药品等,可根据情况到派出所饭堂打包;禁止嫌疑人私自讲话或串供、抽烟、躺睡;禁止嫌疑人私自接打电话,更不允许值班员给嫌疑人提供通迅工具,甚至通风报信;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手和眼睛及其他举动,把隐控制在萌芽装态。5、禁止探访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包括不当班辅警队员)进入候问室,或让嫌疑人和探访者讲话(未经所领导和民警允许),为嫌疑人开绿灯;嫌疑人如厕,必须严加看守,不得脱离视线和满足嫌疑人的无理要求。6、民警从候问室放行或移交走嫌疑人时必须让民警亲自签字,并经值班所领导签字后,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放行,任何人不得替签和私放;本所正式民警方可从侯问室提审嫌疑人;未经本所领导或民警批示,不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移交来的嫌疑人。7、对嫌疑人检查时,要求嫌疑人自己将携带的包裹打开,将衣袋里的物品全部掏出,仔细检查,将可吞食的物品(如:火机、硬币、钥匙、指甲剪、拉链、戒指、耳环等)以及香烟、手机、手表、鞋带等全部保管起来,登记清楚;嫌疑人被民警提审完、如厕或因其他事宜外出返回候问室时,务必对其进行仔细检查。8不准参与调解纠纷和争议、制作笔录、私设公堂审讯嫌疑人、和嫌疑人聊天、私自放人或收取嫌疑人的好处、或者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甚至拒为己有,要廉洁奉公,明确职责和权限,尽职尽责,不越权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