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共同至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应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民政局可不予办理离婚:
1、男女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