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镇、街道)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据统计,我国
65%以上的社区都拥有社会组织,总数量将近100万。社区社会组织按照职能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社区服务类,主要通过自助互助的方式,无偿或者低偿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如社区志愿、助老、帮困协会等。二是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类,主要组织文体娱乐互动,如社区书法、美术、舞蹈协会等。三是维护权益类,主要是组织社区相关居民表达和维护合法权益,如业主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等。
在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全国多个省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2年全国第一个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上海长寿路街道正式挂牌,2004年上海市市级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成立。2005年初,北京市西城区成立了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并出台了《关于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川省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为核心,联同社区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以社区党支部为主导的,社区社会组织共建社区的“CNU”(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体)模式。
二、当前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社区社会组织政策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大型正规的社会组织,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按照现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必须挂靠业务主管单位,还要满足一定的活动场所、资金要求,这些对于社区社会组织门槛较高,造成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无据可依,不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由于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业务部门无力管、登记机关无法管、社区街道无权管”的“三不管”现象。同时,管理上存在条块分割,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三)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管理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一方面,许多社会组织难以有效进入社区,服务对象与群众基础狭窄。另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长期停留在较低层次,公众参与的渠道不足,一些应为公益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出现了自利化倾向。
(四)新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缺位。目前,街道、社区普遍承担着相当繁重的行政事务,有限的管理资源难以再承接除娱乐、互助类组织以外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任务。同时由于权益维护类组织、宗教类组织、专业类组织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业务,管理的社会风险较大,街道、社区基本上持回避态度,现有业务主管部门又难以掌握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缺位现象。
(五)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理念、方法滞后。目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基本沿袭原有“单位制”下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对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实践的能力不足,在经费筹措、宣传沟通、活动组织、资源整合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面临的挑战逐步显现。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群体、青少年、下岗失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现有的管理基本停留于组织文娱活动、奖品鼓励等浅层次的管理阶段,迫切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介入。
三、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政策体系。建议吸取各地探索经验,根据现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及早出台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切实有效的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二)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建议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在管理观念和模式上大胆创新,在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构架上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垂直式管理与网络化管理相结合、重点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与广泛培育“草根”社会组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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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领导,积极引导发展文化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发展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合力发展公益型社区社会组织,形成符合社会建设新形势的社区社会组织网络体系。
(三)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建议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并通过设立项目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