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很多诸如超市、餐厅、宾馆之类的服务业机构,工商登记信息虽为个体户,但实际属于个人合伙。这些机构多数都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下面就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
1.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主体只能是个人或其家庭。《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取字号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通常情况下,在对外债务承担上,直接以字号上登记的个人为当事人。
2.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各合伙人属于共同责任主体。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此条规定,实际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各合伙人均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所以债权人可以将登记的个体户负责人及实际经营的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而作为被告地位的登记的个体负责人亦有权要求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对于被登记为负责人的个体合伙人而言,显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