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律师回答

(扫码可观看课程回放)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阅卷是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我们结合历年的辩护经验,总结了辩护律师阅卷的四步工作法和七大重点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阅卷的目的1、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方式很多,比如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等。但,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最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唯有通过阅卷。
      侦查机关的指控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的物证和书证......等等卷宗材料,可以给辩护律师提供最直观、最系统、最详细的案件信息,而这些信息只能通过阅卷获得。
2、发现案件问题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卷宗是证据的集合,既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有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而律师只有通过阅卷,才能了解这些证据,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3、确定辩护观点发现问题后,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问题,在阅卷过程中筛查有利、不利证据,并针对不同证据,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当卷宗审阅完毕时,形成的阅卷笔录、初步审查意见,便可归纳提炼为辩护观点,并为辩护观点提供证据支撑。
二、阅卷的方法我们认为,阅卷工作可分为“四步工作法”,并需注意“七大重点注意事项”。
(一)四步工作法第一步 熟悉案件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前,应当对案件相关情况有所掌握,在这一前提下开始阅卷,有助于提高阅卷效率,更好地发现案件问题。
      主要需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一,研究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对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以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情节。
      在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全面掌握的情况下,律师阅卷时就知道哪些证据是本案的重点内容,哪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不大。
      第二,研究案件基础材料。
      刑事案件的起诉书、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等等材料,是办案机关对本案的阶段性总结,辩护律师在拿到卷宗后,需要第一时间内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研究,针对办案机关所指控事实、理由等要点,进行重点审查。
      这样可以方便律师带着问题去审查卷宗,对应查找卷宗中印证指控重点的内容。
      第三,会见当事人。
      阅卷之前,辩护律师至少要会见一次当事人。
      毕竟当事人是案件亲历者,律师需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提出的辩解、包括其对讯问过程的介绍,来比对卷宗中当事人的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侦查机关的程序性材料,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供述是否存在疑问、证人证言有没有矛盾、甚至是侦查机关的讯问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阅卷前会见当事人,有利于明确后期阅卷工作的方向。
第二步 整理卷宗阅卷前的另一项基础工作,是整理卷宗。
      实践中,辩护律师或是向办案机关复印纸质版卷宗、或是将办案机关的卷宗进行拍照和扫描、或是由办案机关提供卷宗光盘。
      不论是哪种形式,我们都建议辩护律师,先将复制回的卷宗进行整理。
      在这一“整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编制卷宗总目录。将案件全部卷宗进行列表,并在表中登记卷宗序号、卷宗名称、卷宗主要内容,便于之后办案过程中查找、核对卷宗。
      第二,将复制回的卷宗打印成册,或是转化为电子版。需要注意的是,转化后的卷宗,应与办案机关卷宗保持一致,包括卷宗顺序、册数、每册卷宗的封面等,以方便之后的阅卷工作。
第三步 审阅卷宗审阅卷宗是阅卷工作的核心内容,而发现问题则是辩护律师阅卷的终极目的。
      刑事案件卷宗少则一两本,多则上百本,其内所含材料可以分为程序性材料及实体性材料。辩护律师阅卷时,需要从这两大类材料中,分析并发现程序性问题、实质性问题。
      辩护律师需要发掘的程序性问题,包括: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搜查扣押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等等。
      对于以上程序性问题,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卷宗中的下列材料: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
      当然对于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体性证据材料,因其往往也包含程序性内容,律师在审查程序性问题时,也应给予高度关注。
      辩护律师需要发掘的实质性问题,更为复杂,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等。
      对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供述与证言、物证与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问题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辩护律师要想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必需在阅卷时保持高度的细致与敏感,不放过卷宗材料中的任何一点矛盾和疑问。
      需知,精细化辩护的基础在于精细化阅卷。
第四步 制作阅卷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阅卷时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摘录,并形成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是辩护律师对卷宗“精深细作”的结果,是辩护律师后期办案的“工具书”。
      在制作阅卷笔录时,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阅卷笔录建议制作成规范的法律文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
      第二,阅卷笔录需要制作页码,以方便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官)翻阅、查找;
      第三,摘录每一份证据时,需要标注证据名称以及该证据的附属信息。比如:摘录讯问笔录正文内容时,需要同时标注该份笔录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员等。
      此外,还需标注该份证据位于第几卷多少页等,方便后期审阅。
      第四,摘录证据时,内容需与卷宗原文保持一致。
(二)大重点注意事项律师在阅卷时,除了按照前述四步工作法进行阅卷外,在阅卷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七点:
1、程序性材料同样需重点审查摘录阅卷时,辩护律师自然会关注篇幅更多、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更大的实质性证据材料,如:供述、证言、鉴定意见等。
      但一些程序性材料,例如传唤证、报案材料等等,同样需要重点审查,其隐含的细节有时会给律师新的发现。
2、审阅卷宗实质性内容时,也需注意程序性问题对于卷宗内实质性证据的审查,不仅是证据内容本身的审查,还需注意该证据反映的程序性问题。
      以讯问笔录为例,其主要内容是讯问人、犯罪嫌疑人关于案情的问答。而在讯问笔录首页,均记载了讯问人员、地点、时间等信息,通过对比、审核这些信息,辩护律师可以判断办案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
3、注意不同程序性材料之间的审查比对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性材料,反映的是案件侦办的连续性行为,这些程序性材料,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往往存在联系。
      阅卷时,单一审查某一证据不一定能发现问题,但将不同的证据材料放在一起审核,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特别是一些不同阶段产生的、具有某些联系的材料。
      例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类材料的形成时间具有先后顺序,需集中比对、审查才能发现问题。
4、依照法定程序依次审查证据有些证据的搜集、提取,往往有其相应的、复杂的程序性规定。比如:电子数据。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需要先熟悉程序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然后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去一一审查某些特殊证据的相关材料,才能发现问题。
5、根据关键词审查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侦查或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也会提出认定当事人构成某罪的理由。
      辩护律师在进行阅卷前的第一步工作时,就应对照相应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指控理由进行分析,并确定当事人所涉罪名的若干关键词。
      比如:故意、组织、明知、伙同......
      在阅卷时,就可以根据确定的关键词,去对照审查卷宗中相应的证据材料,即能提高阅卷效率,也能更好地发现卷宗中的重点问题。
6、繁杂证据,分组比对我们办理了大量复杂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人员众多,相应地证据材料的种类、数量也非常繁杂。
      在审阅这类案件卷宗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涉案人员、案件发展过程、案件重点环节等,对证据进行分组,而后进行综合比对。分组摘录对比,可以将复杂的阅卷工作拆分细化,降低阅卷难度,提高阅卷效率。
7、不局限于控方证明目的审查、摘录证据刑事案件中,控方负有举证义务,其证据自然是围绕其指控内容而展开的。
      辩护律师阅卷时,除了审查证据材料,是否能达到控方证明目的外,还需要跳出控方指控思维,不能局限于控方的指控目的审查证据。
      应当以辩护人的立场,全面审查证据,以期发现证据中可能存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从而在控方证据中寻找突破口,达到推翻或削弱指控的目的。
三、结语刑事案件阅卷,是辩护工作中一项繁琐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阅卷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之后的辩护方向、辩护思路、辩护意见的形成,可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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