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眼损伤。(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眶部单纯性骨折。(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2.口腔损伤。(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4)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