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应分清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三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诉讼中表述出错,很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是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权利,有帮助义务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尤其是一方病重、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经济帮助认定的关键在于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对双方财产状况则在所不问。帮助的形式允许多样化。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典》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的义务的多少。同时,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均有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三、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向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经济赔偿要求一方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情形包括四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赔损害赔偿,一般会以金钱的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