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即将废止。《民法总则》的104条对应为《民法典》的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问题作出了规定。详见下文。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没有依法登记为法人组织的,若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合伙人、或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与我国之前市场上存在的无限公司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