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收留并照顾走失宠物狗的管理人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作为管理人因管理他人的宠物而支出的饲养费这一必要费用,有权向狗的主人索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