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主要有以下原则如下: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2、哺乳期子女,以母亲养育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为主,不能达成协议的,以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为补充原则;
4、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