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银行开户。
7、进行税务登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具体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
3、发证。申请变更获得批准后,在外资管理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是: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编制清算报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算解散,申请注销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审批程序有哪些
XX依据《指导意见》,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实施审批管理,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仍需实施审批。审批程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XX《指导意见》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单方提出解散申请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两项中所规定的情形。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XX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解散的审批文件,要在收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XX《指导意见》要求,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XX《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年初废止了该办法,这是我国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制度上的一次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