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当事人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且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例如一个8岁的孩子去买一个钻戒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若一个12岁的孩子去买钻戒,事后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那么该买卖钻戒的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当然,上面举的例子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若是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的话,则无论是无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行为都归于无效。例如:不管是8岁还是12岁的孩子去领结婚证都是无效的。
对于法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则需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一些资料进行审查,例如: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就有可能会因此而出现无效合同。
2、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在当今社会,对合同的要求已经大大放宽了,一个企业如果只是一般性地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我们在现实社会当中要考虑到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当事人都清楚的知道对方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签订合同人的权限,若是由于对方故意隐瞒了经营范围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话,那样会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但是,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则合同无效。例如:食盐、烟草等等都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物品,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买卖这类东西,而当事人是没有这个资质的,则会直接引起合同的无效。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