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到当地的户籍部门进行办理:
1、书面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的,还需出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