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要想顺利取得上述赔偿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上述赔偿项目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且该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被法院认定和支持。2、上述赔偿项目必须是与交通事故相关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上述赔偿项目的证据单据下述情形不被采用:1、与交通事故无关的不被采纳。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交通费单据及医疗费单据。2、虚高的单据不被采纳。比如,故意搜集许多打车费单据。对于打车费用单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不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搜集到的任何打车单据都能被法院采纳。3、复印件一般不会被采纳,除非是对方认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果没有原件对方又不认可,一般也不会被法院采纳。故应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在法院与原件核对后,也可向法院提交。4、上述项目中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被采纳。对于有些交通事故,是不产生护理费,所以就不能主张。
1、医疗费以交警队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费用单位为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一般会指定相应的医疗单位,受害方应到该医疗单位就诊,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费用单据。
2、误工费一般是指受害方的误工损失。一般要有医院的住院证明及建议休息期,以此标准来具体确定误工的时间。误工时间确定后,再以此来确定其在此时间内应得的具体实际收入,就可得出误工费的数额。如果没有工作的,可参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
3、护理费应根据住院及治疗的具体情形,确定护理人数。一般为一名,最多不超过两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确定。如果是雇佣的专业护理人员,应参照护理的具体收入来确定。
4、交通费以因交通事故而实际发生的为准。一般可以是打车票、公交票据、地铁票据以及加油票据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应有医疗机构的出具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6、如果因交通事故严重等情形,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具体情形由法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