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文件属于行政法规么
国发、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正式立法;国务院令是行政法规,一般为某某条例;
国发有效力,一般为决定、命令之类,相当于(不是)行政法规;
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项;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
(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有哪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3、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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