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5、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6、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7、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8、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9、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