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衡量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则是指被告、原告在诉讼中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能力。尽管二者概念不同,但它们之间是存在一定联系的。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损害,在诉讼中就可能会造成一些障碍。例如,缺乏名誉权可能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声誉,影响到案件的胜诉率;财产权受限制则可能会影响到诉讼请求的实现等等。尤其是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他们缺乏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更容易面临在诉讼中被忽视、被剥夺诉讼权利的情况。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平等的权利保障,司法机关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于诉讼能力较弱当事人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