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有权取保候审。程序分为:一是公安、检察、法律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