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食品的三证如下:
1、产品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2、质量保证书
质量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社会群众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3、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二、三无产品如下:
1、无生产日期
根据我国法律,食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是产品非常重要的信息,结合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我们可以准确地知道产品可以储存多长时间,以及在购买时是否过期。一旦产品过期,如果我们仍然食用,很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严重时会对我们的健康造成危害。
2、无合格证
只有有质量证明的产品才能放心使用,但是有些厂家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是不可能取得质量证明的。这类商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为质量不合格,安全得不到保证,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损坏等质量问题,消费者花钱的时候,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3、无生产厂商
厂家是我们使用产品后出现问题时找到责任人的重要渠道,商品上必须标明制造商。一旦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我们至少可以要求制造商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