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伤残以后,二次手术的费用由谁出?

律师回答
摘要:工伤鉴定后的二次手术费用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需遵守各地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工伤鉴定后二次手术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二次手术是工伤医疗的继续,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但各地对工伤医疗都有一些程序性规定,再次手术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入院救治,一般需要先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用有用人单位承担。
延伸阅读
工伤鉴定伤残后,二次手术费用的支付责任如何确定?
工伤鉴定伤残后,二次手术费用的支付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通常应承担工伤鉴定伤残后的治疗费用。然而,如果二次手术是由于工伤鉴定错误或治疗不当导致的并发症,责任可能会由医疗机构或医生承担。此外,工伤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覆盖部分或全部二次手术费用。最终的责任确定通常需要通过与雇主、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协商或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受伤员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来确保合理的费用支付责任确定。
结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鉴定后的二次手术费用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然而,具体的支付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工伤鉴定的准确性、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并发症等。建议受伤员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来确保合理的费用支付责任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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