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如下11种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被选择的上述消费品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如果过度地消费,会给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并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资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产销数量较大,税源充足,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税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11个税目,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其次,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也可通过视同销售方式,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