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当前,中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水生态问题严重,为此,国家推行了河长制和水政执法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河长制是一种地方政府领导下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强调保护生态、防治污染,通过规定河长权力、责任、权限等明确河长管理范围和职责,并加大执法力度,达到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全过程治理。同时,水政执法也是保障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水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和法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此外,国家还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如推广水平衡计算、建立国家水资源调控平台、实施水资源税等,以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为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产业政策》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