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可以出售,但是要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停车位已经列入业主分摊面积中或计入开发商开发成本的,其应该归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否则应该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户对外出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开发商有权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吗?
开发商有权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根据现行规定,房地产登记部门一般不向室外停车位颁发房地产权证。因此,目前很难明确界定产权归谁。根据规定,停车位、车库规定的建筑区划,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建筑区划中,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达成一致。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了哪些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