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适用本通知可允许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仅限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依《企业破产法》规定新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撤回后,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再提起诉讼的,一般不再适用本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